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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补贴!这份扶持霞浦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大礼包,收藏好!

发布时间2023-07-11人气:4576

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有关政策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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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个人篇)

1

“三支一扶”计划

面向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年统一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安排到霞浦县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一次性安家费补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专门岗(职)位、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分、报考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加分等期满就业优惠政策。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教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2

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选聘高校毕业生回乡助力新农村建设;支持各地围绕基层建设需求,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含街道、乡镇)公共管理与社会服务工作。参照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其薪资待遇。

3

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政策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条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助。

4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宁德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

一次性生活补贴

政策对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1)落户宁德市。

(2)毕业年度内在我县民营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连续3个月及以上。我市人力资源机构引进的劳务派遣人员,其实际用工单位应符合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 :5000元/人

6

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标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可同等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并纳入省、市、县补贴性免费职业培训院校组织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完成后,根据培训项目完成情况,按就业技能培训每人不超过1000元、创业培训每人不超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项目补助。

7

档案保管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8

兴霞人才

政策对象:“兴霞人才”是指近1年内由霞浦县外引进的创业创新能力较强,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能引领和带动我县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院校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中相应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获省级项目补助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创办人;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吸纳高校毕业生(企业篇)

1

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企业(用人单位)

享受条件:(1)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用人单位)。

(2)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宁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1)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按其为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2

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企业

享受条件:企业招用在宁首次就业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补贴标准: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3

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对象:企业

享受条件:企业招用2023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1年7月份后、2022年7月份后)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每招用1人给予1500元,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高校毕业生(创业篇)

1

求职创业补贴

对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脱贫户家庭毕业生(即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对象:在霞浦县创业的高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3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享受条件:首次在宁德市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或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为准),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

市级“初创”三年项目资助

政策对象:初创三年企业

享受条件:在我县工商注册开业三年内创业项目,根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

5

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初创企业经营者

补贴标准:鼓励各地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支持各地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按每人最高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6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个体工商户、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或有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银行记录,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企业就业的。

补贴标准:按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7

创业资金扶持

政策对象: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是指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内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1)在霞浦县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

(2)创办的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人代表,且在其创办的企业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并且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

补贴标准:

(1)资金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申报参加省、市级自主创业项目评审,并通评选的自主创业项目可获得省、市级3-1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县财政再给予1万元配套补助。(在获得省、市级创业项目资金扶持前已获得县级项目资金补助的除外)。

(2)开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每户3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3)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经评审,获得县或省、市级启动资金扶持的,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连续3年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在村镇创办创业主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其生活补助在原有每月30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月500元,连续3年。在此期间,因停业、主动注销企业(个体经营)、法人代表变更等原因或违规违法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

(4)场地租金补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申请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三年内由基地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地(已享受场地租金补助的除外);在基地外租赁房用于创业的,由县财政对场所租金给予每平方米每月10元,每月不超过500元补助,连续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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