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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人气:616

霞浦县商务局

霞浦县财政局

 霞商务202357

霞浦县商务局 霞浦县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电商协会:

按照《霞浦县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十四条措施》(霞政规〔20234号)文件要求,现拟兑现2022年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奖励补助资金,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

(一)在霞浦县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存续运行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园区、电商服务类企业、快递企业、电商示范村。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截止申报日前,未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企业在符合的14个扶持项目中选择项目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材料格式

按统一封面格式(祥见附件一)、A4版面简装成册(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内容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祥见附件二);

2.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表、附表、佐证材料(祥见附件三、附件四);

3.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五);

4.申报企业基本信息复印件(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

5.企业在2023年正常运行的后台数据截图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相关企业(村)申报,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电商协会做好配合工作。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报单位于2023年725日前,将纸质材料送县商务局3份,并报电子版至邮箱xpxswjbgs@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三)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四)县商务局参考审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复审,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县商务局,县商务局负责企业奖补资金兑现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在奖补资金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空壳项目套取资金等不当行为,财政局、商务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企业以后申请财政奖补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符合国家级电商示范县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由专项资金按项目资金盘额度以内安排列支,其余由县财政列支。

(三2022年度已获得省市县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此次不再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联系人:县商务局  游吟飞 13850337088

县电商办  刘捷   13799806688

                             

 

 霞浦县商务局                                          霞浦县财政局

 

2023年    

 

 

附件一:

 

 

 

 

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

 

 

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材料清单(请用红纸页隔开):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表、附表、佐证材料

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2022年度财务报表

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


附件二: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我单位严格按照《霞浦县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十四条措施》(霞政规〔20234号)规定,申报             项目,对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和递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保证,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附件三:

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所属乡镇(街道)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统一信用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                        (二选一)

法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姓名


工作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员工数量

合计    人,其中:直接从事电商人员    人。

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申报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金额:      万元

□ 1.支持电商企业培育入库

对各培育单位当年每培育1家实体电商企业,统计年度内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分别给予培育单位按每家3万元、5万元、7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网络零售

(万元)


2022年以来统计年度内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实体电商企业,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申报网络零售

(万元)


□ 2.支持孵化初创型电商主体。

2022年以来在我县工商新注册并实体运营的初创型电商企业(个体),经认定统计年度内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申报网络零售

(万元)


□ 3.支持电商助力农村脱贫巩固。

络销售脱贫村农产品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含)的,交易额每满1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单个电商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

申报网络交易额

(万元)


电商企业每招收1名脱贫户,并在本企业内就业且连续用工达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5万元补助。

 

用工情况


□ 4.支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

对纳入宁德市海关贸易统计、税收在霞浦缴纳且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已享受出口贸易相关补助的,遵循从优不重复原则。

申报电商出口交易额

(万元)


□ 5.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电商。

原有规上工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电子商务独立法人企业,电商业务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除享受本政策措施有关奖励外,一次性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网络销售

(万元)


□ 6.支持电商服务型企业发展。

为本地电商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电商服务型企业(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除外),年服务收入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需提供收入发票凭证)的,按实际收入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服务合同金额

(万元)


□ 7.支持电商综合服务型平台建设。

平台运营主体在我县工商注册,且平台入驻或服务本地电商企业(含个体经营户)30家以上,平台内企业统计年度内累计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平台建设同一项目已获得过中央、省、市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措施。

申报网络零售

(万元)


□ 8.支持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快递企业在我县工商注册,服务电商企业期末数达到20家以上(单个电商企业年快递业务量不低于1万件),且年电商快递进出港业务达到100万件、200万件、300万件、500万件及以上的,经审计核实后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申报物流材料


对限上电商企业年快递费用达到30万元及以上,超过30万元部分按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申报快递材料

(万元)



 

 

 

 

 

 

 

□ 9.支持电商企业市场拓展。

对参加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的国(境)内、外展会的电商企业以及自行参加其他展会且事先向县商务部门报备的电商企业,若中央、省、市给予的展位(摊位费)补助不足70%,由县级给予补助,使参展的电商企业展位(摊位费)补助达到70%,但单个企业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申报参展费用

(万元)


□ 10.支持网红经济发展。

年终粉丝数达到50万、100万、300万、500万及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电商企业、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申报粉丝数


对参加市级以上电商网红(含直播)大赛,荣获全国级、全省级、全市级第一名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第二、三名奖项分别按上述奖金的70%、50%给予奖励。

申报获奖材料


□ 11.支持电商企业人才培育。

对于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基地面积达500平米以上,聘用(签约)讲师3人以上的电商人才培育基地,年开展电商培训500人以上,经认定后,给予每家培训基地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申报基地相关材料


电商人才聘用时间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给予企业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

申报聘用材料


对首次取得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商务领域同等级职业技能证书)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高级技师、技师、中级师、初级师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

申报证书材料


□ 12.支持电商产业争先创优。

对经由电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或推荐参加评选,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党委和政府(部门)颁发的电子商务领域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10、5万元奖励;个人分别给予5、3、1万元奖励。(荣誉项分等级的,一等奖全额奖励、二等奖70%奖励、三等奖50%奖励,其他名次不予奖励。)

申报获奖材料



 

 

 

□ 13.支持仓储一体化云仓服务。

对有效降低当地电商物流成本、电商物流资费低于福州平均水平持续达一年以上的,给予云仓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且连续两年给予仓储面积补助,每平米10元/月。已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仓储面积达2000平米以上)

申报材料


□ 14.支持创建电商示范村。

对发展电商基础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创建电商示范村,经县电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共同考核认定,给予每个电商示范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对所在乡镇(街道)按每创建一个电商示范村给予奖励5万元。

申报材料


三、乡镇(街道)初审情况

推荐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金额

       万元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部门审核情况

核定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金额(商务、财政部门填写

       万元

商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附件四:

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表(附表)

请根据申报项目选择填报,其他项目空表请删除

□1.支持电商企业培育入库

对各培育单位当年每培育1家实体电商企业,统计年度内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分别给予培育单位按每家3万元、5万元、7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年国内网络交易额

(万元)


2022年以来统计年度内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零售业统计的实体电商企业,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申报年国内网络交易额

(万元)


电商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经营范围

国内网络交易额

(万元)









 

注:请附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入统证明、无欠税证明;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 2.支持孵化初创型电商主体。

2022年以来在我县工商新注册并实体运营的初创型电商企业(个体),经认定统计年度内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申报年国内网络交易额

(万元)


电商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经营范围

国内网络交易额

(万元)









 

注:请附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无欠税证明;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 3.支持电商助力农村脱贫巩固。

络销售脱贫村农产品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含)的,交易额每满1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单个电商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

申报网络交易额

(万元)


电商企业每招收1名脱贫户,并在本企业内就业且连续用工达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0.5万元补助。

 

电商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经营范围

网络交易额

(万元)









 

注:1、请附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无欠税证明;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2、贫困户农产品交易合同、交易场景图片(视频截图)、用工证明、工资记录、贫困户证明

 

 

□ 4.支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

对纳入宁德市海关贸易统计、税收在霞浦缴纳且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已享受出口贸易相关补助的,遵循从优不重复原则。

申报跨境电商交易额

(万元)


 

进口

主要品类


出口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B2B/B2B2C/B2C

主要品类

出口交易额

(万元)





















合计(应与上方“申报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一致)


注:请附出区报关单或申报清单、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备案证明及年度出区数据、出口报关单等


 

 

□ 5.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电商。

原有规上工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电子商务独立法人企业,电商业务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除享受本政策措施有关奖励外,一次性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网络交易额

(万元)


注:1、请附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无欠税证明;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2、主辅分离证明材料

 

 

 

□ 6.支持电商服务型企业发展。

为本地电商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电商服务型企业(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除外),年服务收入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需提供收入发票凭证)的,按实际收入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服务合同金额

(万元)


注:请附服务合同、收入凭证


 

 

□ 7.支持电商综合服务型平台建设。

平台运营主体在我县工商注册,且平台入驻或服务本地电商企业(含个体经营户)30家以上,平台内企业统计年度内累计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平台建设同一项目已获得过中央、省、市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措施。

申报网络交易额

(万元)


电商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经营范围

国内网络交易额

(万元)









注:请附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

 

 

□ 8.支持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快递企业在我县工商注册,服务电商企业期末数达到20家以上(单个电商企业年快递业务量不低于1万件),且年电商快递进出港业务达到100万件、200万件、300万件、500万件及以上的,经审计核实后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申报服务企业


注:请附服务合同。

对限上电商企业年快递费用达到30万元及以上,超过30万元部分按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

申报快递费

(万元)


注:1、请附平台提供的销量、销售额后台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

2、快递费用发票


□ 9.支持电商企业市场拓展。

对参加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的国(境)内、外展会的电商企业以及自行参加其他展会且事先向县商务部门报备的电商企业,若中央、省、市给予的展位(摊位费)补助不足70%,由县级给予补助,使参展的电商企业展位(摊位费)补助达到70%,但单个企业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申报参展费用

(万元)


注:请附参展通知、展会现场影音资料、费用发票。

 

 

□ 10.支持网红经济发展。

年终粉丝数达到50万、100万、300万、500万及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电商企业、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申报粉丝数


注:请附粉丝数有效证明材料

对参加市级以上电商网红(含直播)大赛,荣获全国级、全省级、全市级第一名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第二、三名奖项分别按上述奖金的70%、50%给予奖励。

申报获奖材料


注:请附比赛通知文件、获奖文件(证书、奖杯等)参赛现场影音资料、新闻通稿等

 

 

□ 11.支持电商企业人才培育。

对于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基地面积达500平米以上,聘用(签约)讲师3人以上的电商人才培育基地,年开展电商培训500人以上,经认定后,给予每家培训基地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申报培训单位相关材料


注:请附上述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

电商人才聘用时间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给予企业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

报聘用材料


注:请附聘用佐证材料

对首次取得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商务领域同等级职业技能证书)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高级技师、技师、中级师、初级师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

申报证书材料


注:请附参评文件及证书复印件


附件五:

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编制提纲)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组织架构、行业地位、员工数量、登记注册类型、注册资本等。

电商企业应重点介绍电商业务管理机构、组织体系及人员构成。

二、业务开展情况

(一)业务开展

介绍主营业务模式,基本运营情况,特别是电商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突出创新点与竞争力。

(二)近两年经营业绩

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产值、实现利润、利税总额等。

(三)发展计划与情况预测

三、申报项目具体情况

针对项目申报条件,基于申报表具体展开介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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